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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2016-11-18 17:02:59 次浏览

最高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作者:陈枝辉  来自:审判研究

规则要述

  01.借助破产重整程序,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

  借助破产重整程序,以市场化方式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企业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商业模式,从而挽救困境企业。

  02.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应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批准裁定

  重整计划多次表决未获通过,法院仍宜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促成债权人态度转化,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批准裁定。

  03.执行程序中,发现符合破产情形的,转入破产审查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符合法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转入破产审查。

  04.通过庭外协议重组方式,调整企业债务和资产结构

  陷入困境但有价值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可以庭外协议重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从而拯救企业。

  05.重整转清算条件下,仍可采取第三方托管方式经营

  企业法人及其关联子公司合并重整并转入清算后,可采取“托管经营”方式,委托第三方继续保持企业生产经营。

  06.保留重整企业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实现就地重生

  借助重整程序,以保留企业主业和优质资源方式,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实现企业就地重生。

  07.托管经营、重整、重组同时进行,实现较高清偿率

  对破产重整企业采取托管经营同时,可将破产重整和资产重组并行考虑,做到同行业并购与业务整合的紧密衔接。

  08.持续经营同时,以整体打包变价方式实现营业拯救

  在重整程序未能拯救困境企业情形下,通过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整体打包处置破产财产变价方式,实现营业拯救。

  09.通过引入同行业有实力重组方,加快推进重整进程

  通过引入同行业有实力重组方,可加快推进重整进程,还可解决企业现有员工就业问题,实现困境企业扭亏为盈。

  10.制订重整计划,可引入“现金+应收款”清偿方式

  制订重整计划时,可引入“现金+应收款”与“现金”两种债务清偿方式供债权人选择,从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规则详解

  01.借助破产重整程序,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

  借助破产重整程序,以市场化方式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企业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商业模式,从而挽救困境企业。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市场化方式 

  案情简介:2008年以来,作为上市公司的航运公司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经营陷入困境。2013年,航运公司已负债达58亿余元、净资产为-9亿余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因连续亏损,航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受理航运公司重整案。

  法院处理:①因无外部重组方参与航运公司破产重整,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问题,经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筹资方案。②航运公司凭上述举措不但清偿了重整中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法院据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实务要点:借助破产重整程序,通过市场化方式剥离亏损资产、调整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商业模式方式,从而挽救困境企业。

  案例索引:湖北武汉中院2015审理“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35)。 

  02.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应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批准裁定

  重整计划多次表决未获通过,法院仍宜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促成债权人态度转化,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批准裁定。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强制批准裁定

  案情简介:2012年,因市场环境变化,中外合资的自行车公司深陷亏损境地,曾亚洲领先的全自动化自行车生产线被迫下马停产,企业靠代工生产业务和物业出租养活187名员工。原有厂区经多轮查封、冻结,无法变现和更改用途,公司股票亦面临退市风险。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自行车公司破产重整案。自行车公司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法院处理:①《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法院裁定批准自行车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②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税款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法院在综合考察自行车公司现状后,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针对仍存在疑虑的债权人进行沟通和释法,充分阐释通过重整企业原本无法变现资产的清偿率可获大幅提升,通过获取股权可分享重组收益等有利因素,取得了债权人支持,从而高比率通过重整计划,法院遂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实务要点:重整计划草案历经多次表决仍未通过情况下,法院仍宜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以利益导向、发展导向促成债权人态度转化,尽量不采取强制批准措施,以避免司法权对市场的干预。

  案例索引:广东深圳中院2013年审理“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36)。

03.执行程序中,发现符合破产情形的,转入破产审查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符合法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转入破产审查。

  标签:破产|执行|破产程序启动

  案情简介:2015年,法院执行拍卖皮革公司厂房、土地,得款2400万余元,发现全省范围,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和被告案件尚有120余件,标的额5000万余元,皮革公司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法院处理: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本案皮革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向部分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并征得其中之一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裁定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由管理人接管皮革公司全部资产。为公平保障全部债权人利益,对全省范围内涉皮革公司执行案件进行检索,提醒外地债权人申报债权。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等议案并经法院裁定确认,最终在执行方案后,实现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22.5%。

  实务要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将执行案件转入破产审查。

  案例索引:浙江安吉法院2015年审理“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38)。 

  04.通过庭外协议重组方式,调整企业债务和资产结构

  陷入困境但有价值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可以庭外协议重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从而拯救企业。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庭外重组

  案情简介:2011年起,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机械公司多年连续亏损,生产经营及员工工资、社保基本靠向银行举债和股东提供的资金勉强维持。截至2014年年底,机械公司金融负债总规模已超200亿元,属于严重资不抵债。

  重组重整:①在国资委有关部门支持下,以各大债权人银行为主席行,组织涉及机械公司近30家金融债权人成立了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与机械公司及其股东展开了庭外重组谈判。随后,在银监会组织下,各方达成了框架性庭外重组方案,核心内容为在2015年内以“现金+留债+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负债。②根据债权人申请,法院受理机械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管理人接管机械公司。经表决,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通过执行重整计划,120亿元金融债权以现金清偿和债转股方式得到100%清偿,对于非金融债权,按重整计划已向各家债权人分别支付25万元,余款在2至5年内付清。当年,重整计划整体完成90%。

  实务要点:陷入困境但有价值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可通过庭外协议重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从而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

  案例索引:四川德阳中院2015年审理“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39)。

05.重整转清算条件下,仍可采取第三方托管方式经营

  企业法人及其关联子公司合并重整并转入清算后,可采取“托管经营”方式,委托第三方继续保持企业生产经营。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托管经营|合并破产

  案情简介:2012年,因经营不善,盲目投资、高成本融资等原因,境外上市的玻璃公司及其四家关联子公司生产经营遭遇巨大困难,陷入债务危机。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对玻璃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法院处理:①根据审计报告结论显示,玻璃公司与四家关联公司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运作,四家子公司虽均为法人主体,但都在玻璃公司实际控制下运营,资金收支均由玻璃公司掌控,已丧失其法人实体应具备的财务独立性。法院经组织合并重整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依《企业破产法》第1条、第2条规定,裁定前述四家关联公司并入玻璃公司重整。②在前期继续经营、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基础上,玻璃公司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破产案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因普通债权组未通过草案,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③转入破产清算后,继续维持生产压力更突出。玻璃生产具有特殊性,一旦生产线停产,将涉及停火冷窑、危化品处置等安全问题,并将导致资产大幅贬值和维护费用大幅增加。经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广泛征求意见,采取“托管经营”方式,委托第三方继续生产经营,实现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正常生产。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后,经公开拍卖或变卖,公司资产变价金额合计约23亿余元。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法院裁定确认并在随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实务要点:企业法人及其关联子公司合并重整并转入清算后,可采取“托管经营”方式,委托第三方继续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案例索引:浙江绍兴中院2013年审理“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40)。 

  06.保留重整企业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实现就地重生

  借助重整程序,以保留企业主业和优质资源方式,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实现企业就地重生。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保留优质资源

  案情简介:2012年,连续两年亏损的实业公司出现经营及债务危机,同时面临退市风险。依银行申请对实业公司进行重整,法院裁定受理。

  法院处理:①根据实业公司资产评估情况、偿债能力分析结论、债权审查和确认情况,结合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经验,管理人制定了适合实业公司实际情况的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将保留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保持实业公司主业和产品不变、不进行资产置换、不停产或半停产,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来清理上市公司全部债务,使得上市公司以自有业务重获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节约社会资源,维护企业、职工、股东、债权人、上下游经营者多方利益,同时实现企业就地重生。②经实业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裁定重整程序终结。

  实务要点:借助重整程序,以保留企业主业和优质资源方式,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清理其全部债务,实现企业就地重生。

  案例索引:山东潍坊中院2012年审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42)。

07.托管经营、重整、重组同时进行,实现较高清偿率

  对破产重整企业采取托管经营同时,可将破产重整和资产重组并行考虑,做到同行业并购与业务整合的紧密衔接。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资产重组|托管经营

  案情简介:2011年,在市场竞争加剧情况下,生物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尤其2008年金融危机后连续亏损,面临退市及破产风险。为维持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继续经营,生物公司在全国范围公开遴选,决定由科技公司对生物公司进行托管经营。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对生物公司破产重整。

  法院处理:①法院受理本案重整申请后,生物公司继续营业,继续履行与科技公司的托管协议,并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合同,保证了重整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初步确认128笔,确认债权额约3亿元。法院要求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一并考虑后续的资产重组,并在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同时提交重组框架方案,避免了重整、重组分开运作实施可能带来的弊端。②针对小额债权人人数众多、清偿率低、利益受损大、对立情绪严重特点,为最大限度保护其利益,法院决定设立小额债权组,将债权额在600万元以下的债权人都纳入该组,并动员大股东额外拿出2000万元补偿小额债权人损失,将其清偿率由41.69%提高至70%,有效保障了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平衡。③债权人组及出资人组分别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其后,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生物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有条件通过。至此,生物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与资产重组程序对接。

  实务要点:对破产重整企业采取托管经营同时,将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并行考虑,做到同行业并购和业务整合紧密衔接,实现较高清偿率和企业经营连续性。

  案例索引:甘肃嘉峪关中院2012年审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43)。

  08.持续经营同时,以整体打包变价方式实现营业拯救

  在重整程序未能拯救困境企业情形下,通过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整体打包处置破产财产变价方式,实现营业拯救。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整体打包|营业拯救

  案情简介:2003年,海洋馆公司因成立和建设过程中大量贷款导致企业财务成本负担过重,同时,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各类有效资产亦被法院采取司法保全,300多名职工情绪严重不稳,公司难以维持正常经营,资产负债率高达320%,属严重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受理海洋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法院处理:①法院受理后,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决定成立海洋馆公司监管组,主要负责清点、保管公司财产,核查公司债权债务,为公司利益而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等工作。监管期间,海洋馆得以维持运营,避免了因停业可能带来的混乱和影响,同时也有效防范了各债权人对企业财产的争相哄抢,稳定了职工情绪,解决了社会稳定问题。②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制度,基于对海洋馆仍具有良好的持续运营和盈利能力的价值分析,法院与监管组多次同债权人协商沟通,力争通过重整程序对海洋馆公司进行拯救。因多数债权人系金融机构债权人,未通过海洋馆公司进行的相关重整安排,加之海洋馆公司管理混乱,存在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重整投资人疑虑重重而陆续放弃。法院遂裁定宣告海洋馆公司破产。③基于对海洋馆公司下属海洋馆经营事业进行拯救的目的,法院指导管理人采取在企业持续经营状态下,将海洋馆公司全部财产、业务、正在履行的合同等整体打包,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变价处置。该变价方案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获全票通过。经公开拍卖,科技公司整体承接了海洋馆公司全部资产。承接后,海洋馆名称不变。拍卖价款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职工债权、税收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37.60%,企业职工全部得到安置。在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全部完结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海洋馆公司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予以注销。

  实务要点:在未能通过重整程序拯救困境企业情形下,通过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整体打包处置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实现困境企业营业拯救。

  案例索引:北京高院2014年审理“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44)。

09.通过引入同行业有实力重组方,加快推进重整进程

  通过引入同行业有实力重组方,可加快推进重整进程,还可解决企业现有员工就业问题,实现困境企业扭亏为盈。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企业重组

  案情简介:2012年,从事太阳能光伏生产的民企能源公司发行5年期公司债,此后公司整体业绩持续亏损,生产经营管理陷入停滞,应付债券不能按期付息,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首个公司债违约案例。受制于财务负担沉重及光伏产业整体处于低谷时期等因素影响,能源公司很难在短期内通过主营业务经营恢复持续盈利能力。2014年,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能源公司破产重整案。

  法院认为:①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管理人。管理人结合能源公司实际情况及对意向投资人综合考察,确定由9家单位组成联合体作为能源公司重整案投资人。9家联合投资人将出资19.6亿元用于能源公司重整,其中18亿元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债务,剩余1.6亿元作为能源公司后续经营流动资金。②能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能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能源公司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全额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比例受偿。此外,投资公司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公司债本息全额受偿。

  实务要点:通过公开征集投资人,引入同行业有实力的重组方,可加快推进重整进程,还可解决企业现有员工就业问题,实现企业迅速恢复生产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4年审理“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46)。 

  10.制订重整计划,可引入“现金+应收款”清偿方式

  制订重整计划时,可引入“现金+应收款”与“现金”两种债务清偿方式供债权人选择,从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清偿方式

  案情简介:2012年,由于行业恶性价格战、全球产能过剩以及自身决策频繁失误和内部管理问题等原因,从事太阳能电力研发、生产的上市民营企业能源公司陷入极端困境,并导致股价下跌,一度被强制进入退市程序。2013年,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批准能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法院认为:①法院受理后,指定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组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同时建议清算组通过市场化运作遴选审计、评估、法律、财务等中介机构,充实清算组团队,发挥中介机构在市场价值判断、营业管理咨询等方面专业优势。②由于能源公司是一家高科技型生产企业,营业事务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需要熟悉公司业务和企业管理的专业人员参与,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聘请了在资产重组领域及企业管理等方面具备人才优势和丰富经验的公司负责管理能源公司重整期间的营业事务,实现能源公司复工。为彻底恢复能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从全球范围内同行业及上下游企业中,筛选潜在战略投资者,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尽职调查、提交投标文件、工作小组专业评议等严格招募程序,科技公司获得能源公司战略投资者资格。③根据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明确科技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支付30亿元现金,用于解决能源公司相关费用与债务清偿。出资人持有的能源公司100%股权全部无偿让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担保债权均按100%比例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受偿。为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部分债权全额受偿;10万元以上部分在“现金”及“现金+应收款”两种方式中择一受偿。以“现金”方式受偿,受偿比例为31.55%。以“现金+应收款”方式受偿,即每家债权人除按照30.85%的清偿比例获得现金受偿外,还可以能源公司账面9笔应收款受偿。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实务要点:制订重整计划时,可引入“现金+应收款”与“现金”两种清偿方式供债权人选择,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清理金融债权方面的集中优势、效率优势和经济优势。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3年审理“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47)。

破产案件